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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破“铁饭碗”,31省养老金并轨方案公布,公务员今后咋养老?


          来源:本站整理 | 点击: | 录入时间:2016-9-12

          从2015年开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免费养老的时代正逐步成为历史,养老金开始“并轨”,也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企业人员一样全部被纳入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31省份公布养老金并轨方案

           

          机关事业单位60年来一直实行单位保障的方式,而企业从上世纪90年代已经改革为社会化养老保险方式,这就是所谓的养老制度“双轨制”。

           

          2015年01月14日,《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正式印发,提出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据金投网统计,截至目前,公布养老金并轨方案的省市包括: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天津市、浙江、云南、甘肃、陕西、湖南、湖北、黑龙江、四川、山东、江苏、福建、吉林、辽宁、山西、江西、广西、宁夏、河南、内蒙古、河北、安徽、青海、新疆、贵州、西藏、海南、广东

           

           

          部分省份公布养老金并轨实施细则

           

          在去年1月国务院发布养老金并轨改革决定的当月,《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也正式出台,文件要求,2015年调整后,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

           

          金投网小编表示,随着各地机关事业单位持续推进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养老金“并轨”也正式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在养老金并轨方案公布后,部分地区开始陆续发布实施细则,这些地区包括:浙江、安徽、广东、甘肃、湖北、山西、云南、辽宁、黑龙江、广西、宁夏、海南等等。

           

           

           

          【热点解读】

           

          1、个人缴费基数怎么算?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非常关心的问题。金投网小编梳理各地养老金并轨实施细则,发现各省份都按照国务院决定,统一确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但对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表述有所差异。例如:

           

          【浙江省】执行机关规范津贴补贴政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核定。暂不能按《实施意见》核定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收入(薪酬)确定,工资收入(薪酬)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部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安徽省】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公务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标准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资)、警衔津贴、海关津贴之和。而在机关技术工人、机关普通工人的个人缴费基数中,生活性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等也被纳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年度缴费基数为结算年度的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包括中小学教师、护士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提高10%部分)和绩效工资之和。

           

          此外,工作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70周岁以后继续工作的时间,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缴费。

           

          【广东省】今年9月,广东省公布《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在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填表说明中指出,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特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不含节日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甘肃省】参保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以2014年10月本人缴费工资计算。2016年1月1日及以后的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如遇国家或我省工资政策统一调整,涉及上年缴费工资变动的,缴费工资基数作相应调整。新录(聘)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从到用人单位报到并起薪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调入或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从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起薪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按起薪当月本人月缴费工资核定。

           

           

          2、养老金待遇会不会下降?

           

          社保领域讲究“老人”、“中人”、“新人”。所谓“老人”是已经退休的人员,所谓“新人”,是指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之后进来的人员,所谓“中人”,指现在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他们还没退休。

           

          养老金并轨在地方层面上加速落地,在此过程中,“养老金待遇会不会下降”成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中人”普遍担心的问题。金投网小编表示,黑龙江、陕西、山东、福建、吉林、甘肃、天津、云南、辽宁、江西等多个省份养老金并轨方案明确提出为“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

           

          【吉林省】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照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为保证待遇平稳过渡,改革后按国家规定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黑龙江省】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计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于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对应职级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系数的乘积。为保证待遇平稳过渡,对于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陕西省】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3、养老保险关系如何转移?

           

          养老“并轨”改革陆续启动实施后,不少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出,如果调动工作,养老金如何转移接续?金投网小编介绍,各地方案都就此做出专门规定。

           

          【北京市】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福建省】

           

          (一)统筹基金转移:转移的统筹基金按本人各年度(不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年限)实际缴费基数的12%计算;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的缴费基数的12%计算转移基金。

           

          (二)个人账户转移: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为参保人员历年参加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个人缴费本息之和。其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为2014年10月1日后的个人实际缴费本息;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分段计算,1998年1月1日以前为个人缴费本息,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1日期间为按缴费基数11%确定的金额及利息,2006年之后为按缴费基数8%确定的金额及利息。转移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涉及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认定: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2014年10月1日前其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其已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再重复计算;若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可按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从企业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其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四)中止缴费:因各种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不再符合我省实施办法参保条件的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应当转入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基金转移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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